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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7-22    点击量:1957    来源:办公室

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机构: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党〔2005〕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设施等),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行政处罚权除外),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党〔2005〕29号)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者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相应接受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其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

  进入镇级和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规模标准分别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操作的意见》(慈政办发〔2012〕112号)和《关于建立和规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3〕149号)的规定执行。

  按规定须进入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从其规定。属于宁波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并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或者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但达到规定备案额度的项目,应事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设计项目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达到市级平台招标额度的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其合同主要内容应在合同签订前,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市级平台招标额度的项目不招标的,由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原件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招标 投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除外)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自主组织交易活动;非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除外)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邀请招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审批后(审批程序同不招标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符合相关行业自行招标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实行预选制管理,招标人应当按规定从《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如招标人因项目特殊需另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具体办理程序及要求详见附件《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程序表》。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件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详细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报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予以否决。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申请人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式。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提倡资格后审,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四条 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给予限制投标的处理方式。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参照。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即可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起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报市(或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相关时限要求按有关操作办法可适当缩短。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确需另行招标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上述专业工程的投标,工程承包合同应由招标人、专业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订立,合同应按规定备案。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或工程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或工程,估价材料、设备或工程的总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或承包人),否则视同肢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

  第十八条 为有效引导和激励我市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开展质量强市,对我市符合优质工程评选范围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创优目标和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

  第十九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提倡采用银行保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项目不超过10万元),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户,实行统一收退。

  第二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级平台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中属于国有投资项目的,在合同签订前,合同主要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级平台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开标 评标 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程序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进行。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四)对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派1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加,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否决投标条件的。

  (六)建立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每年选取若干个群众比较关注、社会影响大的国有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在评估中发现专业水平低或显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管理权限酌情作出约谈、警告直至清退或提请上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办法可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等,具体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应告知利益相关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报送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以及履行情况实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的综合指导和监管,推进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发布、规范监督、信用记录、报表统计、结果公示和廉政保障等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硬件设施齐全、软件服务到位的交易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条件和方便。

  第三十四条 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现场监督、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小组、要求招标人开展自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履行中标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资料,被调查(检查)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其情节和性质,及时作出认定、制止、纠正的处理,或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对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移送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属于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开标过程、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应在开标现场当场答复),并将答复抄送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对收到的投诉,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必要时,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提出的投诉,经调查证实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原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备案主管部门的,还应征得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擅自采用邀请招标;

  (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件;

  (四)未开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而进行招标;

  (六)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泄露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三)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其代理业务;

  (四)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造价咨询服务;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二)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人有第四十条、投标人有第四十一条、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有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四十三条等情形之一的,都属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宣布中标无效、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暂停相关主体资格,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信用不良记录公示等,同时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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